政府動力不足導致資源稅改革差強人意

2011-10-12 11:05:22    來源:亞太博宇

歷時五年,資源稅改革終于完成第一步。國務院決定修改《資源稅暫行條例》,將石油、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定額改為從價定率計征,稅率為5%。煤炭等其他品目則延用從量定額計征方式,不會調(diào)整。至此,從2006年底財政部、國稅總局擬定資源稅改革方案,到今年國務院修改資源稅暫行條例,改革歷經(jīng)五年后終于收官。但是,本次修改資源稅暫行條例所涉及內(nèi)容,和改革初期擬定的目標相比差距甚大。財稅部門初期的方案,強調(diào)改革是"對資源稅進行整體改革、而不是個別調(diào)整"。但本次修改,從價定率計征僅適用于石油、天然氣,提高稅負的品目也僅為石油、天然氣,資源稅征收范圍也未有擴大。即便是石油、天然氣稅率,也由計劃的10%"腰斬"為5%。資源稅改革的經(jīng)濟取向是稅負提高,其價值導向是建立資源節(jié)約型和環(huán)保友好型社會,成為極少數(shù)獲民意認可的一項增稅改革,也因此被寄予兩大厚望:其一是促進資源節(jié)約使用,推動經(jīng)濟發(fā)展方式轉變;其二是通過提高資源稅稅負,將其培育為中西部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來源,完善分稅制。但是,從國稅總局對"全面改革資源稅"的要求看,在本次修改資源稅暫行條例后,"十二五"期間資源稅再難有大動作,提高資源品稅負和增加從價定率計征品目將小步慢走,擴大征收范圍更難有進展。由此判斷,資源稅改革對推動經(jīng)濟結構調(diào)整,以及為中西部地方政府籌集財力方面難有大作為。事實上,中央財稅部門對提高資源稅稅負并不積極。資源稅稅負提高后,必然帶來生活負擔加重。各地方政府需相應提高"低保"等救濟和補貼標準,財政支出壓力隨之加大。地方政府對改革資源稅積極性也不高。目前,地方政府在煤炭等資源上的收費非常多,而且對收費收入的支配自由度大。提高資源稅稅負,就需要清理收費項目,這等于是把地方政府隱性收入顯性化,不但受人大機關和公眾監(jiān)督,地方資源稅收入上升,中央對地方的補助等轉移支付資金有可能減少。

[打印] [關閉] [返回頂部]